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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开曼群岛概况
开曼群岛是英国在美洲西加勒比群岛的一块海外属地,政治经济环境都相对稳定。依托于英国成熟的经济体制与市场环境基础,加上开曼群岛上独特、健全、灵活的税务制度及司法制度,以及完善的金融、法律专业服务,使得开曼成为全球离岸信托界的先锋。

 

 

二、开曼信托法律体系
开曼信托法的总体法理继受于英国普通法,管辖开曼信托的主要法律是《信托法》、《反欺诈法》和《永续法》。

三、开曼信托的规划用途
设立开曼信托旨在实现遗产分配、个人财务规划、税务规划或其他业务规划的目标,实现这些目标通常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:
• 供养配偶及其子女;
• 资产隔离,使其日后不受个人责任影响;
• 尽可能降低遗产/继承税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;
• 规避民法管辖区的特留份继承权规则;
• 保护家族财富、延续家族企业;
• 免去繁杂的遗嘱认证,身故后有效及时地分配资产;
• 免受外汇管制;
• 设立慈善机构或为慈善机构作出拨备;
• 设立退休金或雇员购股权计划;
• 特定资产或一般投资的所有权;
• 在企业融资交易中保护贷方。

三、开曼常用信托类型
开曼信托体系下,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信托实践的发展,形成了以下几种信托类型:

•全权信托
•固定权益信托
•慈善信托
•设有保护人的信托
•委托人的保留权力
•STAR 信托
•豁免信托

值得注意的是,除STAR 及慈善信托没有限期外,所有于1995年8月1日之后设立的其他类别开曼信托均须遵守《永久权法》,该法例规定信托的期限可以是不超过150年的固定时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