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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開曼群島概況

開曼群島是英國在美洲西加勒比群島的一塊海外屬地,政治經濟環境都相對穩定。依托於英國成熟的經濟體制與市場環境基礎,加上開曼群島上獨特、健全、靈活的稅務制度及司法制度,以及完善的金融、法律專業服務,使得開曼成為全球離岸信托界的先鋒。

 

二、開曼信托法律體系

開曼信托法的總體法理繼受於英國普通法,管轄開曼信托的主要法律是《信托法》、《反欺詐法》和《永續法》。

 

三、開曼信托的規劃用途

設立開曼信托旨在實現遺產分配、個人財務規劃、稅務規劃或其他業務規劃的目標,實現這些目標通常包括下列一項或多項:

  • 供養配偶及其子女;
  • 資產隔離,使其日後不受個人責任影響;
  • 盡可能降低遺產/繼承稅、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;
  • 規避民法管轄區的特留份繼承權規則;
  • 保護家族財富、延續家族企業;
  • 免去繁雜的遺囑認證,身故後有效及時地分配資產;
  • 免受外匯管制;
  • 設立慈善機構或為慈善機構作出撥備;
  • 設立退休金或雇員購股權計劃;
  • 特定資產或一般投資的所有權;
  • 在企業融資交易中保護貸方。

 

三、開曼常用信托類型

開曼信托體系下,隨著法律法規的變化和信托實踐的發展,形成了以下幾種信托類型:

  • 全權信托
  • 固定權益信托
  • 慈善信托
  • 設有保護人的信托
  • 委托人的保留權力
  • STAR 信托
  • 豁免信托

值得注意的是,除STAR 及慈善信托沒有限期外,所有於1995年8月1日之後設立的其他類別開曼信托均須遵守《永久權法》,該法例規定信托的期限可以是不超過150年的固定時間。